结论先行: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解读——公共上网场所需落实上网用户实名认证与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通常按180天执行),并具备可查询、可导出的审计能力;东创云以全托管方式提供设备、系统、日志与运维服务。具体要求以属地公安机关为准。
说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面向公共上网场所的要点整理,具体条号、期限与执行口径以现行有效文本及属地公安机关要求为准。
规章适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向不特定公众提供 WiFi 上网服务的酒店、商场、餐饮、4S店、政务大厅、医院等经营单位,通常属于需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范围。
防范病毒、网络攻击、非法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包括边界防护、访问控制与安全策略配置。
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或登录信息、登录与退出时间、账号、网络地址或域名(源/目的地址)、系统维护日志等,并按规定期限留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询与追溯。
对重要系统、数据库与日志进行备份,防止因故障或攻击导致记录灭失。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责任人,保存运行与维护记录,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与案件调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确立了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联网单位的安全保护职责框架,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第82号规定则在此框架下进一步细化了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与记录留存要求。两者通常结合适用。
| 对比项 | 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公共上网场所(酒店/商场/餐饮等) |
|---|---|---|
| 主要适用规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网安法等 | 《网络安全法》+ 公安部令第82号等 |
| 身份核验 | 核对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 | 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短信/微信等认证) |
| 记录留存 | 登记内容与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 | 相关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通常按≥180天执行) |
| 经营资质 | 需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 一般无特许许可要求,但需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 检查重点 | 证件登记、记录备份、内容管理 | 实名认证、日志留存与可导出性、技术措施 |
同一经营主体若同时经营网吧与提供公共WiFi,两类要求需分别落实;实际口径以属地公安机关要求为准。
| 自查项 | 达标标准 | 常见缺口 |
|---|---|---|
| 防范措施 | 具备边界防护、访问控制与安全策略 | 顾客网与业务网未隔离 |
| 登录/退出时间记录 | 自动记录上下线时间 | 无认证网关,无法计时 |
| 账号与网络地址留存 | 账号、源/目的地址、访问域名完整 | 字段缺失或被覆盖 |
| 留存期限 | 满足适用规定(一般≥180天) | 容量不足导致覆盖 |
| 备份 | 重要系统与日志有备份 | 单点存储无备份 |
| 查询与配合 | 可检索导出,指定责任人 | 无法导出、责任人缺位 |
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或登录信息、登录与退出时间、账号、网络地址或域名等,并按规定期限留存、配合追溯;具体以现行规定与属地公安机关要求为准。
网吧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证件核对登记与记录备份不少于60日等要求;一般场所主要适用《网络安全法》关于真实身份信息与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的要求。
重点看防范措施、用户与网络地址记录留存、留存期限、重要系统备份、查询导出能力与责任人落实六项。